税务登记新领、变更、注销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、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。
许可条件
1、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向生产、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,;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,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2、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3、纳税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申请材料
(一)开业登记:提交以下资料
1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;
2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或业主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;
3、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复印件;
4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;
5、《税务登记表》;
6、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》;
7、其他资料(如经营场所证明、验资证明、实地调查报告等)
(二)变更登记:提交以下资料
1、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:
(1)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;
(2)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;
(3)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(《税务登记证》正本、副本和《税务登记表》等);
(4)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。
2、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:
(1)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;
(2)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(《税务登记证》正本、副本和《税务登记表》等);
(3)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。
(三)注销登记: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:
(1)持《发票领购簿》和空白发票,办理缴销发票及《发票领购簿》;
(2)清缴税款等手续后,持填写完毕的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到税务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:
(1)主管部门或董事会(职代会)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;
(2)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;
(3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(《税务登记证》正、副本;
(4)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。
许可程序
窗口受理、初审——税源管理科、征管股调查——征收管理股、税源管理科出具审核意见——分管领导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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